电磁流量计在采暖耗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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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耗能是采暖区家用能耗的首位,占家用四大能源耗费的56.2%。原有的供暖制度是按面积计算热费,而供热分户计量,以多消费者多付费、少用热者少付费为准则,从节约能源、避免浪费的角度来说,电磁流量计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分析按面积计算热费的这一体制,其弊病一目了然,即不可计量、不能调节,而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用户用热多少和电磁流量计用户付费多少无关,用户不会关心供热能耗问题,抑制了用户节能的积极性。
第三,由于种种原因,供热公司收取供热费用成为一个难题,使供热公司正常运行难以进行,不利于供热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四,这种收费体制不利于激励供热公司进一步提升经济效益,易产生垄断性掩盖竞争性、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一套住房内各个房间全部不停地采暖耗能,导致供暖能量的极大浪费,致使我国单位面积供暖能耗约为相近天气特征情况的发达国家的3倍,达到为30.7千克标准煤/建筑平方米。
有资料显示,同样的供暖参数、供暖方式和供暖性质的小区,按面积收费和计量收费的耗能指标相差60%,分别为63W/m2和23W/m2,节约能源的效果显著。而实行供暖分户控制,居民能根据天气变化自行调节供暖时间及温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如何改变供暖计量改革的困局,实际做到按需供暖、按户收费?其实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供热是一款公共产品,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供热企业也就成为了公用事业,这种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与百姓和企业都有密切的关系。在供暖计量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当真正肩负起改革的重任,成为供暖改革的推动者。具体说来,就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战略方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供热政策规章,推动供热改革实施。
而由于供热改革涉及到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电磁流量计的利益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可通过其独特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组织公众参与,制定供热改革细则,取得供热改革最大成效。
其次,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尽早破解技术难题。德国、丹麦、法国、瑞典、芬兰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当今世界的领先水平。原先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供热系统的改造。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破解我国现在存在的技术难题,探索合理的定价机制,为分户计量改革奠定技术基础。
第三,筹措资金寻求支持,实现建筑节约能源改造。建筑节能改造对节约能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进行供热分户剂量的基础性条件,200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出台,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提出要求。其中,要求既有建筑在对建筑围护结构可以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却进展缓慢。究其原因,困难大多数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资产金额来源,二是业主认可度。
对此,政府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外,引导建立由产权单位、业主、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针对不同产权、不同建筑类型、不同的改造方式,采取全额支付、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的利用现有的资金,比如住房公积金、基本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基金等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关于业主认可度,一方面,政府应最好能够降低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扰民行为,电磁流量计保证业主安全,加大对节约能源改造带来的环境、资源收益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应真正从体制上改变单位暗补取暖费的现象,让供暖费用与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调动居民改造的积极性。
丹麦的家庭采暖收费经历了一些变化:在60年代,按建筑面积收费;到了70年代,改为按流量收费;到了80年代,根据法律规定,又改为按热量收费。采暖计量有分户热量表及总热量表加热量分配表两种形式。
热量表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如与热量计配套的流量仪表,70年代为孔板式,80年代主导仪表为电磁流量计,90年代主导仪表则为超声波流量计,但户用小表还是采用机械式。由中介性能源服务公司根据热表提供的数据计算热费。
在90年代经济转型之前,波兰的供热采暖按建筑面积收费,但是对住户而言采暖收费也较少,其差额由国家财政部补贴。
转入市场经济后,波兰政府提出建筑热工与供热现代化方案。电磁流量计对热网的改造,包括应用高效绝热管道、水力平衡及温度补偿设备;对热用户的改造,包括对室内采暖系统加装计量仪表及室温调控设备。采暖收费模式也从按建筑面积收费变为按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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