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市欧邦金属有限公司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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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1日安装使用1台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该压力表是同时安装使用在该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上,用于测压容器内的压力,用于安全防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压力仪表,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以保证量值准确。该压力表未进行过周期检定,当事人理应对该压力表进行周期检定,但至案发日当事人仍未对上述压力表进行周期检定。当事人已于2023年6月8日更换经检定合格的压力表(编号:)。 当事人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23年5月31日使用上述未经周期检定的压力表。当事人未曾因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而被行政处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