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美国、中国安全仪表系统(SIS)国内外法律和法规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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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入2017年的尾声,基于前年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这一年的化学品安全大检查越来越动真格,化工仪表的朋友开始关心这份文件里提到的法规,本文就SIS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一些梳理。
欧美的法规启动的早、成体系。国内的法规后发优势明显、全面且严格、暂不成体系。
在役装置同样重要。(欠保护或管理混乱的安全仪表系统,比没有安全仪表系统更危险。)
欧洲现行的法规叫《塞维索指令Ⅲ》,起源是1982年的《防止化学事故的塞维索指令(82/501/EEC)》,为啥叫塞维索?是因为在意大利塞维索这个小镇74年、76年分别发生了两起事故,造成了难以处理的后果。(以后有空我们大家可以扒一扒这些事故,吸取这次的教训嘛),欧洲议会于1982年6 月24 日立法通过了旨在预防某些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害的塞维索一号指令( Seveso Ⅰ Directive) ; 并逐渐完备,分别于1996 年和2012 年通过了塞维索二号指令( SevesoⅡ Directive ) 和塞维索三号指令( Seveso ⅢDirective) 。
总结一下,叫P+R管理思路。分别是1992年颁布的《高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管理》(PSM)和1996年颁布的《化学品事故预防规定》(RMP)。你觉得美国的时间晚?不,这些标准都经过了多次修订,“符合美国国情”。例如:PSM来源于1990年颁布的标准《过程危险管理》,这一标准又来源于美国军用标准《系统安全大纲要求》(1969年发布)。
1.国务院在2008年出台了26号文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14条明确:
改造提升现有企业,慢慢地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管理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2.同年,出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13-2008,其中,5.5.2.2 明确: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和/或报警安全联锁装置的设施。
3. 国家安监局在2010年出台186号文件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
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4.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安监总局分别在2009年116号和2013年3号文件,分两次明确了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每种工艺对应的安全联锁回路的要求。
5. 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连续三年出台了大家熟知的如下三个文件(太过知名,罗列如下):
- 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应执行功能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
企业应在评估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处罚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