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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通报2023年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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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2023年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年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玉安委办字〔2023〕23号)

  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应急管理系统二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2022年8月6日北流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北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项目施工方江苏金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为建工)拒不配合事故调查,拒不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金为建工及其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北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金为建工作出罚款3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东罚款52.2504万元、对其项目经理袁某森罚款19.59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容县某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高空坠落事故。经查,承建方广西龙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5月24日容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广西龙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公司主要负责人陆某彬作出罚款4.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4日,广西恒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庆建材)生料调配库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经兴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恒庆建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恒庆建材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恒庆建材作出了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恒庆建材主要负责人王某和安全管理人员刘某分别罚款11.9899万元、3.2068万元。

  2023年5月5日,容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广西容县世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迪木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世迪木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的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且未严格执行除尘清扫制度,无粉尘清扫记录,现场积尘严重。世迪木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容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世迪木业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玉州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玉林市风雷机械配件制造厂(以下简称风雷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风雷机械厂现场从事电焊作业的5名员工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风雷机械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玉州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风雷机械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风雷机械厂主要负责人周某昌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体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玉州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巨龙管业现场从事等离子切割作业的梁某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巨龙管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巨龙管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会同陆川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广西陆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洲机械)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场从事电焊作业的吴某才等2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陆洲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4月陆川县应急管理部门对陆洲机械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陆川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广西群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富未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李某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陆川县应急管理部门于2023年4月对其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福绵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联合突击检查福绵区石和镇爱国村的一个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窝点,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成品油3.71吨,该窝点不具备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安全性能条件,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风险隐患。该窝点柴油所有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林某作出了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为非法窝点运输和卸载成品油的押运员钟某明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林某、钟某明2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31日,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玉林市成均供销合作社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加油站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兴业县买酒供销合作社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郑某洪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加油站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兴业县大平山供销合作社加油站油罐液位监测控制仪损坏发生故障。该加油站未对作为安全设备的油罐液位监测控制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加油站作出了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利程麓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在建矿山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违法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博白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罚款2万元。

  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2022年在兴业县葵阳镇上泉村南蛇壕石场(以下简称南蛇壕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后,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南蛇壕石场设置封闭堤及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有关设备及人员进入生产区域。但在巡查巡检过程中,发现南蛇壕石场2023年4月18日在应急管理部门尚未解除现场处理解决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破坏封闭堤安排有机械进入封闭区域。南蛇壕石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南蛇壕石场作出了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庞某育罚款0.8万元。

  2023年4月20日博白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到博白县正鑫建材有限公司所属的博白县万宝兴正鑫长石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矿山西南方存在大量危石、浮石未清理,存在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博白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将本通知传达给本辖区、本系统的相关企业,及时组织并且开展警示教育,带领企业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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